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通常,我们认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但在作者看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并非如此,在很多时候雇员往往拥有更多的主动权。

在法制社会中,当我们成立一家公司时,股东之间通过契约联系在了一起,向同一个目标共同努力,同时实现股东个体的成功。可以说,契约精神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公司与员工的关系上,契约精神同样是重要的基础。在公司与员工形成雇佣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就建立了。

在一个人成为管理者之前,应该对这一事实有充分的认识。你与下属是平等的,你只有一种权利那就是聘用和解聘的权利。如果公司没有赋予管理者这种权利,本质上,管理者只是个为员工提供服务的人员。员工会向你索取各种资源配合他们的工作,而你提供资源的过程和服务人员递上餐具和食物的过程并没有太大区别。

人事部门应该按市场规则与员工进行互动,本质上就和买菜时侃价行为类似。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你要对其进行职位和薪资的调整,本质上是一种内部重新聘用的过程,即使是升职加薪,也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然后才可执行。如果要进行合理的避税,这些事项必须在签订契约(也就是聘用)之前达成共识。对于辞退员工,各种处理方法亦必须要按照契约精神进行,无论是劝退或是辞退,本质上就是一种公司违约行为,理应给予赔偿。对于一些曾经有过突出贡献的员工,在辞退时不仅要给予法律内规定的赔偿,甚至要给予更多的“补偿”。这种补偿本质上也是基于一条根本契约:员工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为这种劳动支付报酬。违反这种契约,或许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会使某一方丧失在市场上的信用,无论是公司方还是员工方。

No Blame Culture,它的基础在于,人和人之间是平等。人们通过不同的分工在一起协作,人们不应因理念、方法的差别而受到羞辱或讽刺。